近日,美國電信巨頭電話電報公司(AT&T)在與光學產品開發商Cheetah OMNI(簡稱Cheetah)的專利侵權糾紛中獲得勝利。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該案件作出裁決,即如果一項許可涵蓋某專利的“基本專利”,那么也涵蓋后續產生的其他從屬專利。
不久前,Cheetah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AT&T提起訴訟。該公司稱,AT&T“制造、使用、要約出售、出售或進口的光纖設備和服務”,侵犯了其與光纖通信網絡有關的美國專利(美國專利號7522836)。對此,同樣被列為被告方的電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Ciena Communications(簡稱Ciena)提出動議,因為該公司為AT&T生產并供應光纖系統的某些部件,而這些部件是Cheetah某些侵權主張的基礎。地區法院批準了Ciena的動議。隨后該公司和AT&T請求法院作出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駁回Cheetah的侵權索賠主張,主要理由是Cheetah之前已與Ciena和Fujitsu Network(簡稱Fujitsu)就7522836專利的“基本專利”達成和解。
2011年,Cheetah對Ciena和Fujitsu提起訴訟,指控兩家公司使用某些可重構光分插復用器(ROADM)產品,侵犯了其專利(美國專利號7339714)。據稱,ROADM產品能夠提高遠程改變數據傳輸方法的能力。此后,Cheetah與Ciena和Fujitsu進行和解,雙方分別達成了兩項協議,即不起訴協議和許可協議。根據協議,Cheetah授予Ciena“一份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全球范圍的、非排他性的且全額付清的許可,Ciena可制造、使用、要約出售、銷售和進出口許可產品,或為他方(可直接或間接僅為Ciena或其附屬公司)制造產品”。此后該案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定“AT&T的光纖產品在Cheetah和Ciena的同一項發明的基本專利的早期許可范圍內”。
上訴法院最終裁定:“由于許可同時適用于‘7522836號專利’和本次訴訟涉及的AT&T產品,地區法院對AT&T和Ciena糾紛作出簡易判決——駁回侵權訴訟是合理的。”(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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