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要不斷改革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強化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這標志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頂層設計的路線圖已經繪就,接下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貌將煥然一新。
近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極大成果,這兩年的變化尤為明顯。然而,在經濟活動中,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仍面臨不少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北京慎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江楓就舉例指出:“對公司而言,可能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或者是公司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如果侵權成立,侵權方不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有受制于人的風險。所以,企業一方面要保護好自身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也不要去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
“阿里優優”“阿里巴巴”商標之爭
不久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一起商標糾紛案件。此案的原告為北京阿里優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優優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標無效宣告決定,遂將其告上法院,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到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訴爭商標“阿里優優 aliyoyo.com”與引證商標“阿里巴巴ALIBABA”系列商標共同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認為訴爭商標于上述引證商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第三人的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此外,原告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以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足以和上述引證商標相區分。故判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阿里優優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總部位于北京,是一家跨境電商平臺和眾包平臺。與電商阿里巴巴專門從事B2B業務服務模式不同的是,阿里優優傾向于為小商家或用戶打造個性化產品服務,是一種S2B(即服務于中小企業的供應鏈平臺)商業模式。具體而言,阿里優優是一個創意產品設計訂制眾包平臺,海外設計師或消費者將創意產品設計提交到該平臺上后,面向海外C端用戶進行眾籌或自購,并由國內制造商接單完成生產環節。
據悉,本次的爭議商標為“阿里優優 aliyoyo.com”商標。該商標于2014年9月,由廣州董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2類網站設計咨詢、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等服務上。2016年9月,爭議商標被轉讓給廣州市酷司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酷司令電子”)。2018年5月,該商標又轉讓至阿里優優公司名下。
2017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阿里巴巴公司稱,其于第35類服務上注冊的“阿里巴巴”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的抄襲、模仿。阿里優優公司的申請行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對此,阿里優優公司反駁稱,爭議商標經其廣泛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阿里優優公司還表示,阿里巴巴公司馳名商標屬于個案認定,阿里巴巴公司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其馳名商標已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達到馳名程度,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使公眾產生誤導。
“和阿里巴巴的商標之爭持續了好多年,2016年相關部門曾裁定商標屬于我們公司,后阿里巴巴公司又提出異議。公司曾花費很大的成本來打造阿里優優這個品牌,跟隨我們公司7年了,一旦被停止使用造成的損失也是很大的。”阿里優優公司創始人任鵬永表示。
針對此案,江楓表示,雖然目前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加上普遍經濟實力薄弱,導致它們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例如,此案當中的阿里優優的敗訴,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傍名牌”嫌疑。
小微企業多是被告
“大部分商標侵權案件的被告多是小微企業,根本原因在于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河南邦科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段學哲表示。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經超過了3000萬家,個體工商戶數量超過7000萬戶,其貢獻了全國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和80%以上的勞動力就業。而對于小微企業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是其主要的核心競爭力。
段學哲表示,在現實中,仍有部分企業認為商標可有可無,或者忽視對商標的適當使用,重視企業的商號和商品的通用名稱,忽視注冊商標的作用,甚至根本就不予注冊。而在商標實際使用過程中,絕大多數小微企業不研究競爭對手是否侵犯自己的商標權,也不考慮自己使用的商標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商標權。
比如,有的企業干脆在眾多已有商標中選擇一個與自己企業名稱或產品名稱有關的圖案直接使用;有的企業將商標放在商品包裝的不醒目位置,商標的顯著性無從談起。
段學哲告訴記者,比較常見的侵權行為就是企業“傍名牌”,打擦邊球的做法。
現實生活中,有些小微企業深知品牌的價值,為了自己的產品能夠迅速占據市場和及時收回投資,利用消費者追名逐牌的心理,不惜借助已被市場認可的知名品牌。
然而,從商標權保護來看,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和相似的商標都是侵權,最終也會得不償失。著名的“嘉峪長城”被“長城”起訴的商標侵權案,被判決賠償1000多萬元,從此一蹶不振。
值得強調的是,在我國注冊保護的立法模式下,只有注冊商標才享有商標專有權,小微企業如不注冊自己的商標,就難以獲得商標權,從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其商標一旦被同行業的任何一個企業搶注,企業利益將很難得到有效保護。所以,從保護角度出發,小微企業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
企業知產保護面臨制度困惑
段學哲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小微企業如何通過商標注冊來保護自己,不僅面臨著一些認識誤區,如傍名牌、不重視注冊商標、忽視對注冊商標的使用等,而且還面臨不少制度方面的困擾,包括限制性的個人商標申請、電子申請不暢、駁回復審費用較高等問題。
比如,申請商標注冊流程復雜,耗時長等。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做了很大努力,明確2018年年底前縮短商標審查業務周期的目標,但是,對于經濟實力較弱的小企業來說還是比較吃力。
另外,在商標申請中,被商標局駁回的情況下,申請人依法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但對于大多數小微企業而言,一般都放棄復審申請,理由是不愿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財力。
我國對商標專利權采取行政和司法的“雙軌制”保護。段學哲表示,我國商標權保護的“雙軌制”確立于1982年,并在其后商標法的歷次修訂中不斷補充完善,成為商標立法領域中最具特色的“中國元素”。相比于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具有成本低、程序簡易、效率高等優勢,能夠快速高效解決商標權民事糾紛事宜。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我國商標權保護“雙軌制”在加強商標權保護力度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沖突和弊端。
比如,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相對比較中立的可以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鑒定機構,行政保護方式和司法保護方式在“交叉重疊”的同時,完全可能出現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認定結果不一致,進而導致的沖突現象的產生。這可能會降低我國商標權保護的效率,從而影響商標權人權利的真正實現。
“此外,馳名商標的異化是我國當前對馳名商標保護中的一個具有代表性的突出問題。在馳名商標面前,小微企業商標注冊顯得比較弱勢。”段學哲說。
所謂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馳名商標異化主要是由于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地方保護的錯誤引導、消費者的盲目追求、媒體宣傳的推動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
11月20日,針對馳名商標“被利用”亂象,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在執法中,要正確區分“馳名商標”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若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并突出使用,用于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應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為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助力
江楓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小微企業具有起步晚、規模小、實力弱和抗風險能力低等顯著特點,因此,在發展中特別需要政府和社會多方面的理解、關心和支持。政府要利用各種手段加大投入,鼓勵創新并扶持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和轉換。比如,國家今年推出的科創板的設立就為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提供了很好的資金支持。
江楓認為,近些年來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圍繞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進行的保護。從保護力度、證據取得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有人的積極性方面來說,仍有所欠缺。
近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從執法的嚴厲程度上、賠償的標準上和維權的速度上等各方面都有所提升,對下一步政策法規的修改也有指導性的作用。
此外,江楓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他表示,首先,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重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將知識產權成果轉化能力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企業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其次,還要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教育,提高各類人員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和能力,把企業的知識產權上升到企業戰略層面上的工作來。
比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開創一些試點性工作,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一批典型的資產權試點企業,在主管部門指導下,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制度建設的創新進行試點。
同時,主管部門應組織相應的研究力量,應加快新領域尤其是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提供新法律支持。
最后,江楓還建議,應建立專業的分門別類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庫。因為有些知識產權的侵權是屬于過失性侵權,如果有了這個分門別類的大數據庫,那么,這既便利了企業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也將大幅減少相應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的發生。